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标准;(三)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