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该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直接受理审批,并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所有新建项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