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已修改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适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从该规划实施起,每两年向该规划审批机关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跟踪评价情况,直至规划实施结束。跟踪评价应有以下主要内容:(一)规划实施前后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的变化;(二)规划实施后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三)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