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