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