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转。

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按规划进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防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