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