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一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类别承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作业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