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九条有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内的仓储服务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内的搬运装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当具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因搬运装卸作业不当造成货物损毁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