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八条有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发班,按规定对进站客运车辆发班和停班进行管理,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及发班停班资料;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并按规定收取;按照应班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相关规定售票,并在客票正面印制或者加盖客运站名称。禁止强行搭售保险。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