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