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共同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