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或者项目责任单位擅自改变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内容的,由项目批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虚报扶贫开发项目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申报项目。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