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机构、境外人士等到贫困地区依法开展扶贫开发活动,开展农村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合作。开展农村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合作,应当向交流合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和备案。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