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建设具有藏羌建筑风格,突出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址、古城古镇古村、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采取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五)超前规划,城乡规划优先,合理布置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突出公共资源区域共享和有效安全利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