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和村民住宅选址应当避让泥石流冲积扇、地质灾害隐患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且按照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