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和村民住宅选址应当避让泥石流冲积扇、地质灾害隐患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且按照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