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实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测、评估计划,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测、评估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随机抽查监督,确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