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治区实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测、评估计划,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测、评估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随机抽查监督,确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