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畜和家禽。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角、蹄(爪)、翅、皮等。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