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一事一议。不同的事项和问题,应当分成若干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或者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