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督促检查。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