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第二十六条有效代表应当根据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实际情况,通过填写回执,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以及答复函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领衔代表反馈。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该代表团对应的代表联系组组长反馈。代表开展评价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