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应当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