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根据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告四至范围和坐标。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