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万寿岩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

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等,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符合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

岩前镇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与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周边的环境风貌。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