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适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