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准备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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