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