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并及时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眉山日报》以及眉山人大网上刊载。

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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