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并及时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眉山日报》以及眉山人大网上刊载。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