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文本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