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一个月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