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讨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