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各方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改革的重大决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社会重大关切等,确定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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