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