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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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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有效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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