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九条有效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不设标底的,项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可以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得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编制、确定标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