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八条有效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附属工程一般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