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规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审批,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