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