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