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设置的行政处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市)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