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偷盗、损坏树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