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