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

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

(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