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修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地块的绿化用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