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规划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目标、布局和规模、运行和维护、资金筹措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设施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