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规划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目标、布局和规模、运行和维护、资金筹措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设施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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