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田水利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节水高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