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建设的灌溉、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为上述工程设施配套的建筑物、构筑物、机电设备、监测设备等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