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