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扶持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截留。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